▲社區財務管理辦法-管委會111.11.25修訂條文對照表 Flipbook PDF

▲社區財務管理辦法-管委會111.11.25修訂條文對照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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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tory Transcript

仁山洺悅大廈「財務管理辦法」修訂草案條文對照表 項次

1

2

3

4

5 6

修正條文

現行條文

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09 日管 理委員會議通過訂頒 中華民國 111.11.25 日管理委 員會議通過修訂 肆、管理費收繳 第 4-1 條 採季繳方式繳納(每 月為一期,每次收三期),住 戶應於當年 1 月、4 月、7 月、10 月持該季繳款單一次 繳納三個月管理費用(含車位 清潔維護費)。 第 4-2 條 管理中心於每季第 一個月前十日寄發繳款通知 單,並於社區公布欄及專屬今 網智生活 APP 電子公告平台上 公告;另每季之繳款截止日為 當季第一個月月底為之。 現今社區管理費繳納方式,已 採土地銀行多元(超商、ATM、 銀行臨櫃、網路銀行..等)代 收管理費服務,管理室櫃台已 暫停代收管理費服務,住戶如 因帳務需要開立收據,本大廈 提供收費單據,均應有管委會 及其代收人員簽章之正式收 據,其他任何收據,住戶均得 拒絕給付,並立即向管委會或 管理中心查證。其管理費收取 方式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之。 第 4-4 條 住戶如未繳納產生 欠費情形,除於社區今網智生 活 APP 電子公告平台上公告 外,並依『仁山洺悅大廈住戶 規約』第四章第十二條第二、 三、四項及第十四條規定辦 理。 第 4-5 條 管理費以足敷第二 條第二款各項開支為原則。

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09 日管 理委員會議通過訂頒

一、同「修正條文」 欄內加註底線內容所 示。

肆、管理費收繳 第 4-1 條 以月繳季收方式, 住戶應於當年 1 月、4 月、7 月、10 月持該季繳款單一次 繳納每期三個月管理費用(含 車位清潔維護費)。

一、參照 111/05/21 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通過住戶規約最新修 訂內容修訂辦理。 二、同「修正條文」 欄內加註底線內容所 示。 一、同「修正條文」 欄內加註底線內容所 示,以符合現況。

陸、費用保管及支付 …(略) 第 6-3 條 費用支付權限如下: 1.新台幣 1,000 元(含)以下 /件:管理中心。 2.新台幣 1,001 元至 10,000 元(含)/件:經社區經理於委 員 Line 群組中描述採購需 求,經向「權責委員」提報經 權責委員於 Line 群組中回覆

陸、費用保管及支付 …(略) 第 6-3 條 費用支付權限如下: 1.管理中心:新台幣壹仟元 (含)以下/件。 2.主任委員:新台幣參萬元 (含)以下/件。 3.管理委員會: 新台幣貳拾萬元(含)以下;另 非經常性支出如超過新台幣貳

第 4-2 條 管理中心於收款期 第壹個月前十日寄出(分發)繳 款通知單,並於社區今智網 APP 上公告;另每期之繳款截 止日為當期第壹個月月底為 止。另管理委員會將確認收到 住戶之管理費後,統一由管理 中心於當期第貳個底月月前, 開立正式收據交與各住戶收 執。

說明

第 4-4 條 住戶如未繳納產生 欠費情形,除於社區今智網 APP 上公告外,並依『仁山洺 悅大廈住戶規約』第四章第十 二條第二、三、四項及第十四 條規定辦理。

一、同「修正條文」 欄內加註底線內容所 示。

(無)

一、新增條文內容同 「修正條文」欄內加 註底線內容所示。 一、為了達到財務管 理制度之周延完善, 進而提昇管理委員會 服務品質及行政效 率,故合議制及授權 制二者並行之。 二、增列,授權權責 委員費用支付權限。

7

8

“同意”並經主委核准後即可 進行採購,再執行驗收及請、 領(匯)款流程。 3.新台幣 10,001 元至 30,000 元(含)/件:得於仁山洺悅大 廈管理委員會正式 Line 群組 中,由“全體”委員過半數以 上同意執行;或經主任委員核 可,並於下次管理委員會議中 提報追認(註:本項末段規 定,乃屬主任委員緊急動用 權,需具緊急迫切必要之工程 或費用支出,得於仁山洺悅大 廈管理委員會正式 Line 群組 中或採書面簽核為之)。 4.新台幣 30,000 元至 200,000 元(含)/件:管理委員會決議 之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 5.新台幣 200,000 元以上/件: 非經常性支出,如金額超過新 台幣貳拾萬元以上之大筆支 出,應提報區分所有權大會議 決通過後始可動支,惟已通過 『年度預算』不在此限(如相 關廠商合約)。 第 6-4 條 支出審核程序 四、支出審核程序: 1. 簽呈:先會辦權責委員確 認簽署,再請財務委員審查用 印,在交由監察委員審核用 印,最後由主任委員核示用 印,始完成請款手續。 2. 財報:先由財務委員審查 用印,在交由監察委員審核用 印,最後由主任委員核示用 印,始完成請款手續。 3. 維修請款部分必須有社區 經理、值班人員(或採收發章) 或權責委員簽章,始可放款。 4. 請款單位(廠商)應於每月 25 日前送請款單,於次月 15 日以前為放款日。 柒、財務報表 第 7-6 條 管理委員會視需要 得委由約聘之管理公司處理各 項費用之收支及帳冊。

拾萬元以上之大筆支出,應提 報區分所有權大會議決通過後 始可動支,惟已通過『年度預 算』不在此限(如相關廠商合 約)。

(無)

一、本條新增。 二、明定支出審核程 序。 三、原第 6-4 條 社區 零用金,以下條文內 仍,項次依序 6-5、66 項次…向下修正。

(無)

一、本條新增。 二、明定受僱經管社 區財會執行工作法源 依據。

9

捌、預算的編列審議及實施: 每年第二季於召開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前,由管理中心依歷史 費用資料併下一年度計畫編列 下年度預算表,經社區管理委 員會議決通過後得公佈實施, 並應於當年度區分所有權人大 會中提報備查。

(無)

一、本條新增。 二、明定預算得編列 審議及實施。

10

玖、善良管理義務: 凡受任或受僱經管社區財務人 員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。

(無)

一、本條新增。 二、明訂善良管理義 務。

11

拾、附則: 本辦法於 110 年 1 月 9 日經第 一屆管理委員會依據住戶規約 第 9-3 條管理委員會之執掌: 第 2 目「管理辦法之草擬、訂 頒及修正」法定程序通過決議 訂定頒布。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,得經由 管理委員會議決議後增減修 訂,並公告實施。

捌、附則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,得經由 管理委員會議決議後增減修 訂,並公告實施。

一、條次變更。 二、新增部份條文內 容同「修正條文」欄 內加註底線內容所 示。

~以下空白~ 111/11/24 仁山洺悅大廈社區經理 郝鵬程 草擬修訂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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