裝 訂 仁山洺悅社區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:臺中市西屯區大鵬路 5 號 聯絡電話:04-22954787 聯 絡 人:社區經理 郝鵬程 受文者:水湳民營市場清潔管理委員會代表人:張安迪 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:洺管字第 112102001 號 速別: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普通 附件:系爭建物 111 年 9 月強風吹襲至社區鐵皮影像、建物面對社區現況外觀影像 主旨:有關 貴會管轄鄰近本大樓周邊多間「荒廢許久鐵皮屋」 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事,請查照辦理。 說明: 一、旨述相連多間「鐵皮屋」(以下簡稱系爭建物)緊鄰本大樓中庭, 為每日住戶通往環保室必經之步道區圍籬外,除外觀簡陋、 荒廢許久外,更衍生出公共安全、治安或環境髒亂等問題, 敬請貴會討論拆除或重建改善,以確保貴我雙方之權益。 二、系爭建物於 111 年 9 月 1 日晚上七時許,曾經遭遇強風吹襲 鐵皮嚴重脫落飛至社區公共空間區域險釀災害,為避免重蹈 覆辙危及我住戶人身及財產安全,請 貴會善盡必要之注意 維護等社會安全義務,及時研討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因應。 三、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,由工作 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,…。前項損害之發生,如別有應負 責任之人時,賠償損害之所有人,對於該應負責者,有求償 權,乃《民法》第 191 條意旨。(民法 191) 四、另按《建築法》第 81 條規定,「直轄市、縣(市)(局)主管 建築機關對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,應通知 所有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,並限期命所有人拆除;逾期未拆 者,得強制拆除之。前項建築物所有人住址不明無法通知 者,得逕予公告強制拆除。」(建築法 81)。 五、本案系爭建物之設置或保管有欠缺,即隱藏損害他人之危 險,故所有人(或管理權人)對系爭建物應善盡必要注意維護安 全,以防範、排除危險,而避免損害之發生,此為建築物或 工作物所有人應盡之社會安全義務,苟有違反致生損害,自
裝 訂 附件一、系爭建物相連多間鐵皮屋現況外觀影像
裝 訂 附註:上述缺失區域嚴重影響公安潛藏危機參考影片上傳 說明:請採用手機,掃描下列 QRcode 參閱 Youtube 平台缺失影像備份, 針對上述缺失調查。 檢附影像內容,用以說明本次舉報情況的嚴重性。 希望能夠儘快接獲當事人(或管理負責人)及主管機關回覆,並對此 事件進行調查。如果有任何疑問,請隨時與我聯繫。我願意提供任 何有關資訊,以協助您的調查工作。 仁山洺悅大廈管理中心經理 郝鵬程 敬上
© Copyright 2013 - 2024 MYDOKUMENT.COM - All rights reserved.